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作的规范性、严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接纳并欢迎社会上一切有志于从事发展社会工作及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及个人,在认同本基金会的性质与宗旨、愿意为做好服务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基础上,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发起和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专项基金可以以捐赠人(或发起人)命名,须经基金会审定通过,所用名称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第三条 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不得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本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物资等全部收入,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和使用资金,管理运作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方、基金会以及有关单位的随时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
第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须向基金会报备人员,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财务管理、人事使用、对外交往等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八条 所有参与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的志愿工作人员,均需填写《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志愿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严格管理专项基金牌匾和工作人员名片制作。确需制作时,应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制作的专项基金的牌匾和名片,需按照基金会的统一标准,并在基金会备案。专项基金终止后,牌匾和名片均需收回或销毁,同时关闭该专项基金名下开设的网站、网页、微信、微博等,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严格执行《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须严格区分商业与公益,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参与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专人归口管理,专项基金的整体管理由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业务种类由项目部、公益传播部、财务部分别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凡对外宣传(含:媒体、网络、函件等)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必须提前送交基金会公益传播部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刊出或发表。
第十四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基金的起始设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货币。设立后种子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资金含物资),当资金(含物资)规模不足时,由本基金会向专项基金做出工作提示,专项基金应注入新的捐赠资金或物资。如专项基金超过1年未能补足规模,本基金会将启动该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1年内未能补足规模;(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专项基金的终止由本基金会依法依规按照本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告终止事项。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款项自动结转至本基金会总账,用于开展公益项目,或按照捐赠人意愿将剩余款项转至其他公益类组织用于开展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定制定于2017年9月,修订于2022年11月,经2023年1月基金会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