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运作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专项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引导各专项基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等有关要求,对各专项基金进一步明确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和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各专项基金以“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及“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XX基金”名义开展的任何活动,必须按照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报基金会审批。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要严格执行设立协议中的要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原则,与企业日常营利行为要有严格区分。”属于企业日常营利业务范畴的有关活动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宣传、洽谈和开展;属于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和活动的,必须以“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XX基金”的名义开展和宣传,活动必须按照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流程报批后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基金会及各专项基金不开展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不从事任何营利性产品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各专项基金在项目执行中,要加强联系与汇报,与秘书处、项目部、传播部等部门及时沟通,提供相关项目资料与宣传资料。
第五条 各专项基金对基金会的批复、决定都要认真的贯彻落实,在执行中不能自行其事,要落实追责制度,出错必纠。
第六条 要建立学习制度,基金会与专项基金都要做到,基金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学习会。每年对专项基金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的专题学习培训活动,专项基金至少1名负责人及1名联络人要参加学习。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专项基金,基金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专项基金进行严肃处理,如违规情节严重,基金会的处理将直至解除合作协议,终止专项基金。
第八条 本规定制定于2017年7月,修订于2022年11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