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和社会工作及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其它服务类等非货币化捐赠管理作为本办法附则另行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在捐赠协议或物资捐赠证明书中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以及项目执行费用比例。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含捐赠方承诺内容。如果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要附物资捐赠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或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价格的基础上折让10%或以上为入账依据。
(二)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对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捐赠方提供捐赠资料时还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要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
第八条 在接受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酒类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为降低储运成本,基金会一般不设仓库(专项基金有条件的可按照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和具体使用情况在捐赠协议中具体约定)。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基金会委派人员到受赠方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证明,包括出库单、验收单,完成受助人捐赠后要有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验收证明、计价依据等,确认收入,并据实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方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时,应按照部相关部门规定,提前报告,批准后进入捐赠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境外捐赠。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由基金会项目部牵头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益拍卖方式。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本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本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四条 如捐赠方违约,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及用途应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制定于2019年10月,修订于2022年11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