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重新认识公益组织法律属性

来源: 致诚社会组织    作者:何国科   时间:2020-07-07   点击:6594

法人、非营利法人



关于法人、非营利法人的部分并不是这次民法典的新规定,但这些概念体现在民法典中,就是纳入了整个民法体系之中,因此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地学习。


首先,我们要理解法人的概念。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以前经常有人问我,如果基金会对外活动时违约,产生法律后果,是否会追究发起人责任、是否会追究理事长、理事的责任?这一条就明确说明了,在对外活动中,一律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基金会对外投资,理事长没有召开理事会,自行与一个公司签订了500万元的投资协议,因为该投资未经过理事会同意,最后基金会并没有进行这项投资。于是这个公司起诉该基金会,要求基金会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时候就应该由基金会来承担对外的民事责任。当然,依照章程理事长不能在不召开理事会的情况下签订对外投资合同,因此这里理事长也违反了章程规定,他个人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基金会对理事长的责任追究,也可能包括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即使内部决策存在问题,基金会作为一个法人,也不能否决对外的民事行为,基金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民非、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不能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机构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所有的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都应该由机构本身来承担。那如果机构的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乱来,我们又应该怎么做呢?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就像之前提到的基金会对外投资的例子,也许基金会章程里明确规定大于50万的投资,必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如果理事长一个人做了决策,签署了100万投资的合同,该合同同样也是有效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大家要注意,这里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如果是非善意的,例如法定代表人和第三方故意做了一个局,这个法律是不认可的。

这里提到了法定代表人,我们也就在这里区分一下这些常见的概念。首先,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自然人,例如如果开庭法律文书中写的一定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社会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外代表社会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组织独立承担。而法人则可以是一个组织、公司、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这些都是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一样,也是自然人,是机构即法人单独授权某项事项具体责任的人,也叫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明确不需要法人直接授权的主体,比如对外签署协议,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签名,不盖机构公章,合同仍然有效。而授权代表人,直接签字不一定有效,需要有授权书再签字才是确定有效的。所以授权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签合同,但授权代表人要确定是否有授权。对一些大的基金会,所有的文件都由法定代表签字是不现实的,所以很多文件由授权代表人签字,这时就需要授权书或机构公章等。这里如果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有基金会盖章,或是只有基金会盖章,也都是有效的,公章就代表了机构的意思表达。法定代表人不经过理事会,自行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并且就算章程有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详见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共有九条,分别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类型和治理原则、捐助法人的决策监督、和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处理原则。


这是民法典关于我们公益组织的核心九条。我认为我们公益人、公益机构,一定要认真理解掌握这九条。其中尤其是关于捐助法人的部分,和我们是密切相关的。不过首先,让我们和大家做一个分享,讨论一些常见的对公益组织的不同称呼。



那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名称



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来自《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定义。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出现在最早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政策中,当时是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而最近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改成了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范围较广,包括社团、基金会、民非、慈善组织等等。

社会组织 民间组织

社会组织则是有国家定义的,主要为三类:基金会、社团、民非。这个概念主要是从政府管理角度来说的,例如现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改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所以民间组织这个概念已经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被社会组织这个概念代替了。

公益组织

公益组织更多是一种公益人对自己的定义,虽然不是法律用语,但能代表我们行业、我们机构的状态,在民间宣传中用的更多,法律政策中较少见。

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有《慈善法》规定的,指从事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既然有法律定义,就因严格遵守《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也包括了基金会、民非等。

社群团体 人民团体

群团组织就是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2家,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人民团体,更多是从政协的角度谈到的一种概念,是政协的组成单位,例如对外友协、宋基会、妇联、残联。

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公益行业自创的,指从事公益活动的企业,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也在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这么多概念,民法典规定的底层概念,就是非营利法人。


营利也有两个和它很像的词,分别是盈利和赢利。其中赢利是赚得的利润,盈利则是盈余的利润,属于会计专业术语,最后营利则是指谋求利润。所以非营利并不是无利润,也不是不进行经济活动。非营利是一个代表组织性质的词,重点在于组织运作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是不以谋求利润为目的,但公益组织赚钱是完全合法的,并不是必须完全免费、无偿。



这条中“取得利润”这个词值得注意,“不分配所取得利润”的前提是有利润,因此公益机构赚钱是正常的。就像民非做收费课程、收费培训,也完全是合法的。不是说免费就一定是好的,是公益的,收费就一定是不好的,不是公益的。是否收费完全可以由公益机构根据对自身的定义和战略安排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捐助法人指发起人是以捐赠的形式投入的财产,可以是社会组织,可以是基金会等等。



要注意发起人在进行捐赠后,捐赠财产转移到了捐助法人名下,发起人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权利,也不可能置换出财产权,尽管发起人往往会参与到捐助法人的管理中,但这个权利的来源并不是基于他的出资,而是基于章程。定性为捐助法人,是代表着设立的目的以及财产来源的基础是基于捐助的,以捐助财产设立、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我们公益组织大多属于捐助法人的类别,当然还有一些慈善团体、协会属于社会团体。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捐助人有权获得他捐助的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需要履行基本的信息公开义务。捐助人查询后,机构需要及时、如实答复。比如如果捐助人想要基金会的财务报表,基金会不给,那这肯定是不行的。捐助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组织也有责任及时如实回复。


而这一条的另一部分是关于撤销自诉的。基金会的决定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可以由捐助人或者主管机关,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并不是所有给公益机构进行过捐助的人都有资格撤销自诉,这里的捐助人是指捐助发起资金、设立机构的捐助人,而不是后面进行捐赠的捐助者(全国人大立法解释中提到是最初的捐助人)



结语



民法典十分重视法人章程,赋予章程很多的权利和自由。非营利法人一定要重视章程。公益组织根据章程开展活动,政府机关根据章程管理机构,这是公益组织法制化的过程。目前民政部门给我们的章程很多限制,而从民法典的角度讲,应该赋予公益组织更多的民事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在章程方面,尊重我们的章程、尊重我们机构对章程的修改。民政部门可以确定大的框架,但对于具体细节,应该交给公益组织,进行一个意思权利自治的过程。


知道公益组织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如何更好地保护机构、创新发展。民法为我们公益组织设定原则和底线,非营利就是我们的底线,只要我们遵循非营利的原则,就知道哪些事可为、哪些创新可行,就找到了我们进行公益活动时做决策的依据。这就是非常有价值的。


重新认识公益组织的法律属性,不仅仅是要公益组织认识,更是要政府认识,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在实际管理中,要遵循民法典,依照民法典开展工作。学习民法典不只是我们公益人,也是政府要学习的。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也应该符合民法要求,才能促进我国公益行业发展,推动法制化建设。把更多的权力给民间,更多的权力给机构,我们的机构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当然这不是说不监督、不加强监督。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方面,而不是在入口处就给很多限制。当然不同岗位的人有不同的考虑,但希望民法典能是一个契机,为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打下法律的基础。


认识到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属性、底线,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精神,对我们公益组织在未来整个国家治理中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和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学习民法典就是学习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学习如何更好地行使我们的权利,更好地促进我们每一个公益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