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后果

时间:2018-08-20   点击:4792

 近日,欧美同学基金会因在开展募捐、接受捐赠以及使用财产等活动中存在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情形,被民政部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该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截止目前,全国性社会组织层面已经有三家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还包括海仓慈善基金会,中国扇子艺术学会。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领域出台了制度性规范

 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正式颁布部门规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其中根据失信行为的程度后果,将社会组织相应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是民政部门创新监管方式的新举措,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加大了社会组织违法成本和对其惩处力度,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前述三家全国性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都是根据这个办法作出的。

 社会组织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在以下情形下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会造成什么后果?

 守信处处受益,失信步步难行。作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我觉得社会组织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后果甚至比遭受具体的行政处罚更大。如果社会组织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归纳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能享受守信社会组织的各项激励措施。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到激励政策。与之相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则不能享受各种激励措施,具体包括不能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不能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能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不被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以及其他各项激励措施等。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根据2018年2月11日40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能享受26项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优惠和便利。

 第二,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可能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受到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重点关注。重点监管不仅仅针对社会组织本身,也包括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根据《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重点关注。

 第三,受到各项惩戒措施的惩处。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除了会造成前述不良后果外,还可能会被取消或者降低评估等级、受到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惩戒。尤其是根据2018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国务院2016年5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指出,要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两年,中央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相关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为开展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根据。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发布了10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和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各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各种惩戒规定将越来越完善。

 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局面正在形成

 诚信是一个机构生存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随着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社会组织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局面即将形成。

 作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尤其要深刻明白,应当像珍惜自己生命一样去珍惜机构的信誉,在内部治理、接受捐赠、慈善募捐、开展项目、对外合作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诚信自律,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群众,也才能打造出诚信可靠、可持续发展的机构品牌。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杂志  作者:何国科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