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和《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聘用的全体员工,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依本规定管理。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所签订合同的规定,或参照本规定管理。试用、实习人员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奖惩及辞退休等。
第三条 基金会综合部是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执行管理措施。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基金会员工实行聘用制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员工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聘用员工应具备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端正、严格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有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等条件。
第七条 聘用员工的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综合部,由综合部统一整理后报秘书长审定。
(二)秘书长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并按程序确定用人需求。
(三)公布招录的岗位和条件。
(四)综合部负责接收简历,接受应聘,并按照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面试的人员名单后,报秘书长审定并按程序确定。
(五)聘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
第八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登记表并进行入职体检,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开始试用时,入职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并附复印件供基金会存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及体检报告。
第九条 试用期间表现经评定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员工均应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基金会的秘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遵守基金会考勤要求,对承办工作不拖延、不积压。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考核对德、能、绩、勤全面考查。内容包括政治道德、遵纪守法、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应于每年年底进行,由综合部组织征询意见及评分。考核结果与工作绩效和奖励挂钩。
第十四条 组织考核人员应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相应额外奖励。如重大筹资奖励;优秀项目策划与管理奖励;年度表彰优秀奖励等。奖励种类分书面表扬、通报表彰、加薪、晋升;奖励程序可分员工提名、个人自荐、部门提名等。
第十六条 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每年年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获得优秀和合格的给予不同级别的奖金奖励;对于考核结果连续三次获得优秀者给予加薪、晋升机会;对于考核结果获得基本合格的提出工作预警提示;连续两次获得基本合格的按不合格对待。对于考核结果连续两次获得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六章 辞 退
第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辞退员工按本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基金会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员工。确需辞退的,须提出辞退理由,经综合部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按相关程序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予以辞退:
(一)因工作失职、失误使基金会形象、声誉和资产等遭受重大损失者;盗用或丢失基金会重要证件、文件、档案、合同者;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者;除正常信息公开外,泄漏基金会机密及资料、合同信息者,对于以上情形,予以辞退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力。
(二)连续旷工满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20天的;
(二)在考核中被确定为达到辞退条件的;
(三)因部门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部门或岗位,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条 员工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基金会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等。否则综合部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由此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工 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工资福利实行统一管理,工资计划由综合部制定,秘书长审核,报经理事长批准后确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员工的工资待遇,参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遵从“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学历职称等情况定级。
第二十三条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福利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员工晋升职务后,其职务工资从批准晋升职务之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资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职工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提升岗位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提升。
第二十六条 在员工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确定岗位标准执行。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依法为正式聘用的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奖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视为加班或安排补休。
第三十条 员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工龄标准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有育儿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情况的员工(试用人员除外),按国家规定享有育儿假和探亲待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育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制定于2015年7月,修订于2022年11月,经2023年1月第二届20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