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指南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指南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日益丰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以及网络等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特别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开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募集慈善资源的主要途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此类公开募捐行为规范监管的规定较少,往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丌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监管缺失等问题。鉴于此,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首次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为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提供平台服务时应当履行的责任。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其中第二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再次明确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为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公开募捐作为慈善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最为密切的联系纽带,必将受到广泛的关注,而募捐平台的指定、统一以及管理规范与否,都会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活动能否健康有序开展。为了贯彻落实好慈善法.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公开募捐平行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同绕管理范围、平台行为规范以及符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管理范围
对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主体进行管理,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主体的范围。慈善法已经叫确指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因此,办法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了管理的对象是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即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二、平台服务的具体要求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是否对募捐主体的身份以及募捐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验证,是预防网络诈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引导和督促平台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有关职责,办法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要求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肖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第二条)。二是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且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第三条)。三是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四是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问民政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第五条)。五是明确了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在其平台上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记录和保存的最低期限(第六条)。六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有义务协助配合民政部门查处涉及公开募捐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匕条)。七是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拟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升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及时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第八条)。
八是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第九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办法第二条专门强调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 部指定,并已经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了首批有资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平台。另外,办法还专门对个人道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按照慈善法的要求,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 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并未禁止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尽管这两类行为在表现形式上都是通过平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但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适用的法律都是不同的。为此,办法专门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第十条)。
三、部门监管职责
慈善法出台前,对于提供募捐平台服务的主体,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不履行有关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办法在慈善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二是要求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三是要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与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第十三条)。
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时一年多,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开展了多次调研论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对提供募捐平台服务的主体进行规范监管的空白,是加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广大慈善组织和平台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学习好、理解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爱求,共同营造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公开募捐环境,确保慈善法的顺利实施和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