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即将试点 社会组织如何应对

时间:2016-04-18   点击:3582

慈善信托即将试点 社会组织如何应对

近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对《慈善法》进行解读时表示:“今年,我们会有选择地开展慈善信托的试点工作。明年,我们将制定出台有关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关于慈善信托备案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一并研究,尽快制定。”

按照《慈善法》、《信托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既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成为受托人、监察人,更可以成为受益人。

而据信托业人士的估计,慈善信托的预期体量可能达到一至两千亿元,无疑将成为慈善组织自富豪企业捐赠、公众捐赠之后又一大资金来源。

9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慈善信托的设立将会给慈善组织从筹资到项目执行带来哪些变化,怎样的慈善组织才能在慈善信托大潮中赢得先机呢?

谁将成为慈善信托委托人

委托人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源头,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搞清资金的来源无疑是获取资金的第一步。那么,谁将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呢?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此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委托人的资格和数量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也就是说,最有可能成为委托人的是富人、企业和较大的慈善组织。无论是其中的哪一个群体设立慈善信托,对慈善组织来说都意味着新的挑战。

慈善组织如果试水慈善信托,意味着多了一种慈善资产保值增值的金融手段。问题是,目前的机构设置、人员素养能够玩得转慈善信托吗?

富人、企业设立慈善信托其实早已开始。

早在2005年,牛根生就捐出了自己的股份,后来在香港设立了公益信托。据老牛基金会秘书长雷永胜介绍,目前老牛基金会控制、管理和受益的40亿元的慈善资产,年收益在10%20%。基金会的主要收入就来自资产管理公司打理获得的投资收益。

20144月,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蔡崇信25日宣布,捐出阿里巴巴集团2%的期权,在新加坡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价值100多亿元。

如今,《慈善法》拉开了慈善信托的大门,会有越来越多的富人、企业开始在内地设立公益信托,这意味着慈善组织不再是他们进行慈善捐赠的唯一选择。

谁将成为慈善信托受益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产生的收益最终将用于慈善活动,问题是这些收益交给谁来操作慈善活动呢?

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委托人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受托人(以信托公司为主);其他慈善组织。当然无论谁来执行都要尊重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意愿。

如前所述,牛根生设立的公益信托其收益就交给了其本人创立的老牛基金会来执行,目前老牛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就达到了2个多亿。

比尔·盖茨同样如此。2006年开始,盖茨基金会就分成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信托。

基金会有权向基金会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信托的存在价值,就是管理它的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达成它慈善的目标。而信托公司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只是拥有共同的理事。

对于公益组织来说,争取资金不需要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打交道,直接向相应的基金会争取即可。

第二种情况,由受托人执行。如果慈善组织自身就是受托人,那么就可以直接用收益来进行慈善活动。如果信托公司是受托人,那么信托公司既可以自己去开发执行公益项目,也可以寻找慈善组织来实施。

信托公司在资金的管理、保值增值、信息透明度、运营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其他慈善组织则在公益项目和受助群体的开发、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考虑到术业有专攻,信托公司寻找慈善组织来实施的可能性比较大,哪些慈善组织会成为信托公司的合作伙伴呢?动作快的公益组织当然会赢得先机。

第三种,直接由其他慈善组织实施。如果在设立信托计划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由哪家或哪几家慈善组织来实施慈善活动,那么收益会直接给到这些慈善组织。对这些慈善组织来说,这意味着一笔长期、稳定的资金,无疑是十分值得争取的。

七大问题谁来解

慈善信托对慈善组织发展的促进,前景是诱人的,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待解的问题。无论是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还是慈善活动执行方,都需要格外关注。

首先,《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在民政部门采取备案制,解决了主管机构模糊不清的问题,改变了《信托法》中设立公益信托事前审批的安排。问题是如何在民政部门备案还没有实施细则。

其次,慈善信托涉及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术,如何加强金融资本监管、培育慈善信托发展还需要民政部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联系和合作。慈善组织如果成为委托人或受托人,如何监管以及出现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模式。

再次,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和监察人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其资格条件、具体职责等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以便增强可操作性。在信托合同失灵、监察人缺位的情况下,要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受益人合法权益和保障慈善信托的公益性宗旨,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其救济手段。

第四,《慈善法》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条款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作出说明。设立慈善信托可能涉及财产过户登记、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收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究竟如何落地成为问题。

第五,《慈善法》并未对慈善信托接受捐赠设立信托后如何出具票据作出规定,委托人面临无法获得税收抵扣,甚至入账困难等情况,这将为慈善信托结构设计带来很大不便。

第六,《慈善法》规定,信托公司与其他慈善组织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但二者各具优点,在慈善信托大松绑带来的新机遇下,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合作性要远大于竞争性。二者如何合作还需要不断探索。

未来可以积极探索“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模式,由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运作,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慈善组织的要求对特定慈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七,在进行慈善信托清算时,《慈善法》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但转赠的处理主体是谁尚未明确。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王勇)